通知公告

学生平安保险简介及理赔须知

发布时间:2009-09-171223来源:系统管理员

一、 保险费:40元/每人/每年 ,保险金额:76000元/每人/每年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    3000.00 意外医疗    3000.00 住院医疗    70000.00 保险金额合计  76000.00

二、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疾病死亡,本公司给付3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2、因意外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本公司给付3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残,按照伤残程度按比例赔付。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元。 住院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根据本公司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70000元) 医疗费用(元)   报销比例 0-1000       50% 1000-5000     60% 5000-10000     70% 10000-30000    80% 30000以上     90%

四、特别提示 具体内容详见1999.9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五、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5、被保险人洗牙、验光、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助听器等; 6、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7、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学生平安保险理赔须知

一、学平险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申请 1.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须提供家长、学生的户口本复印件及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发票上发生的金额,病历上要详细注明,如有药品费,则病历上要注明是何种药等,出险人的名字要正确无误); 注:a、当天发生的医疗费用病历上必须要有记载; b、如果摄片、做CT等需出具报告单;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5.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6.被保险人残疾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7.理赔申请书; 8.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须提供家长、学生的户口本复印件及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9.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0.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如转院要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证明)、出院小结、病历诊断书(如疾病则提供病案)及住院费明细表(费用清单); 注:出院小结及医药费明细表需加盖住院部章。 11.被保险人残疾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12.如委托他人代理,则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特别申明:

1、凡学生发生属于学平险保险责任的事故后,若已在社保或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部分医疗费,可凭报销机构出具的分割证明及医院的相关证明在我司报销医疗费剩余部分,但两者报销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总金额(扣除非医保部分)。

2、若学生在我司报销医疗费后,需在社保或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进行二次报销医疗费者,我司将出具医疗费分割证明。 本公司只赔付医保用药 理 赔 程 序 如实、规范填写《索赔清单》及《理赔申请书》并附“学生保险理赔注意事项一览表”中指定要提交的各项单证。 交保险公司上门服务人员 保险公司审核 确定保险理赔金额 3000元以下三个工作日内送达、3000元—5000元五个工作日内送达,5000元以上的赔案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保险理赔金划入投保人指定帐户或送达被保险人处 注:对于不能予以理赔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提供书面解释。